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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常见投诉的破解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68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业主和装修公司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管理服务协议第七项就明确提到了“管理服务费用”,即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双方商定的条件下收取装修管理费。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装修管理费应该如何收取,按照什么标准收取,目前有关部门没有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造成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过程中定价比较随意。

十一、业主置疑地下停车费太贵;

小区地下停车位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该地下车库和商品房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地下车库的每一个停车位都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此类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类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购买了此类地下停车位的业主无须交纳车位使用费,但一般都需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管理费;对于未出售的车位,由开发商决定此类停车位出租的车位费标准,北京市一般市场价为人民币400~800元/月。

  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第二种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由开发商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的停车位,此类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独立的产权证。因此,此类地下停车位属于小区的配套附属设施,其权益应归小区的业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的车位管理费。此类停车位出租的租金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看了第十一条的解释,是不是可以认为:
1、“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出租的车位费标准由开发商决定”
那么如果车辆停放在出租的车位上丢失,物业公司不需要赔偿,或者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由开发商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的停车位,属于小区的配套附属设施,其权益应归小区的业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如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那么如果车辆停放在出租的车位上丢失,物业公司不需要赔偿,或者是由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投诉物业公司乱收费;

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

一、行使告知权,尊重业主和使用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使业主对自己应承担的费用心中有数;

二、按提供的服务项目收费,实施分项收费有利于明确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相信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会变得合理,变得规范起来。

告知业主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有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等行为,业主完全可以向物业管理协会投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尽快完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应虚心听取业主的意见,了解具体情况,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尽快妥善改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努力做到使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感到满意,从而使业主心甘情愿地缴纳管理费。

如果是因为业主对物业管理这项服务缺乏认知而拒交管理费,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加强对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让业主明白管理费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按时缴交管理费是每一位业主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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