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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55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设备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7.26
    【实施日期】1999.0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所需设备的采购、安装事先公布发包条件和要求,众多投标方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 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招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国家出资、投资和融资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采购项目;
    (五)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投资项目及大宗采购项目;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中同类设备在30万元以上、单台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能够引起竞争的设备安装工程也必须通过招标发包。
    第五条 设备的招标投标,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负责自治区各部门和中央在宁直属单位、军队直属单位的各类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做好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审批权限内各类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www.fangchanshe.com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来自:www.fangchanshe.com)负责配合做好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设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局是负责全区设备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不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应当优先委托自治区内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与其联合组织招标活动。
    第八条 凡不具有国家核准相应设备招标资质、挂靠资质以及超越资质等级进行的招标活动,均属无效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程序:
    (一)招标人向设备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报建登记手续;
    (二)不具有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招标人与具有相应设备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或联合招标协议;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六)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投标人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八)组成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九)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十)招标设备适合编制标底时,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标底,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确认标底;
    (十一)开标,一般采用公开方式开标;
    (十二)评标、定标;
    (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需方和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设备招标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可申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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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所有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一)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二)凡与招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或合资合作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六)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不低于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为保函或汇票时,须经招标人认可。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招标人指定地址,逾期不予受理。
    招标人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密封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者做出附加说明,其函件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并向招标人交纳服务费,其费用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1%。
    第十七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申请开标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各类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占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合资合作关系)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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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评标前,应当确定评标程序、方法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中标人或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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