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24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维修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维护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使用安全,根据《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及集资房出售后应当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房屋所有人(业主)共同所有,以每幢房屋为单位,由该幢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损坏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目前由校物业管理中心承办。
第三条 全校的维修基金由财务处设专户管理,物业管理中心按年度计划预提,按片区分楼建立维修基金帐卡。校资产处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建立
第四条 学校作为售房单位,按照2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进入维修基金专户。
第五条 学校在已纳入物业管理中心托管的教职工宿舍区内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纳入学校公有房屋维修管理范围。
第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向学校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
维修基金(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应按此标准一次性补足)进入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 建立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缴交制度后,房屋所有人应按住房建筑面积承担和缴交维修基金。
资产处、物业管理中心会同住户代表根据住房的完好情况及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确定幢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维修基金缴交金额和缴交时间。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校财务处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片区由物业管理中心牵头,住房的所有人选出的代表组成住户委员会(小组),成立
第十条 根据维修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及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按比例预提存入物业管理中心维修基金帐户,物业管理中心按梯号对幢号维修基金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若出现幢(梯)号维修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同幢(梯)号的房屋所用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中心应按幢号建立房屋维修档案,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校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应对物业管理中心维修基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同设备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幢号维修基金1000元以下、梯位维修基金500元以下的),经工程人员核算后,由物业中心主任签证,作为维修基金支出记帐凭证。
中修(即幢号维修基金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梯位维修基金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须经住户委员会(小组)或每幢(梯)50%以上房屋所有人的同意签字,若住户委员会(小组)或该幢住房50%以上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而物业管理中心认为确需维修的,可向学校资产处提出申请,学校资产处作出的决定,住户委员会(小组)和有关房屋所有人必须执行。中修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物业中心主任及该栋楼长签字,作为维修基金支出记帐凭证。
大修(即幢号维修基金在3000元以上梯位维修基金在2000元以上的)应经住户委员会的同意,报校资产处审批,按厦门大学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确需急修、抢修的,物业管理中心可先行组织维修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住房与其他房屋毗连的,发生自然损坏时,房屋维修费按下列原则分摊后,已建立维修基金的住房应分摊的维修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其他房屋应分摊的维修费由其所有人承担。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同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楼板的维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其维修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户)使用,使用层(户)的房屋所有人分摊一半,其余一半则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6、房屋基础自然塌陷的,其维修所需费用由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7、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如为各层共用
第十九条 因维修需要而破坏房屋所有人的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中心应将损坏部位按建设时的设计标准修复。
第二十条 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积极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拦或要求补偿。如有借故阻拦的,行为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校资产处、监察审计处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2182372.218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