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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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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12月31日 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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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12月31日
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无锡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的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须交纳维修资金。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定销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或单幢住宅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道路、围墙、沟渠、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电梯、消防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按照统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江阴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www.fangchanshe.com)
第六条 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共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环卫、公共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未配备电梯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其中50%作为电梯更新资金,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和维修。
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别墅和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
本办法施行后经批准实施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或者安置而建设的拆迁定销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产权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设有电梯的住房,其电梯更新资金的筹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纳至市房管局。
第十条 商品房出售时,出售方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
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事先告知需要实行产权调换或者安置的被拆迁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市房管局在收到维修资金后应立即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开具维修资金票据,并发放维修资金卡交由业主保存,供业主查询、核对。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向业主再次续筹。
电梯更新资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再次筹集。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按幢建帐、按幢使用、核算到户。
市房管局应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应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银行规定存款利率结息,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转作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
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行决定用途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余额不得提取,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七条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向市房管局申请退回维修资金余额。
第四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者不可抗力原因损毁而实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别墅或者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电梯更新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电梯的日常维护应在电梯运行使用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每年年初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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