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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3日南京市交通局宁交字[1998]314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搬家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承托运双方的权益,维护搬家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搬家运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道路运输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搬家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车辆,配备专用搬运工具和搬运装卸人员,专门从事居民或单位搬家或搬场(以上统称搬家)作业,并提供相关综合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搬家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搬家运输经营者应努力提高搬家运输服务质量,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的方面发展。
第四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营业性搬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非营业性搬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搬家运输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郊区)交通局是本辖区搬家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上简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搬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交通部、省交通厅颁布的道路运输、搬运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配备不少于5辆2吨以上的货运汽车(其中:厢式货车应占1/2以上,普通货车应装有1.5米高坚实牢固的护栏),车辆经过技术评定合格,行车证照齐全有效;
(二) 驾驶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龄,且有关证齐全;
(三) 每辆汽车应当配备4名经过路运政管理机构培训合格的装卸作业人员;驾驶、装卸作业人员应当签订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雇用外地人员还须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务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从事搬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备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搬家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物价局和交通局颁布《南京市汽车搬家运输收费管理办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有关价目表必须张巾上墙、上车,不得巧立明目,乱收费用。贵重物品的搬家运输应当按规定参加保险。
第十三条 搬家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搬运装卸发票结算搬家运输费用,并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规费。
第十四条 搬家运输经营者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道路营业性搬家运输、装卸作业规范标准》,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经济的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搬家运输经营者在经营业务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南京市搬家运输委托搬运单"(以下简称"搬运单"),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搬运单"视同道路货物运单,是搬家运输及业务管理原始合同凭证,是搬家运输 经营者接受搬家委托业务并在作业过程中负责保管和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凭证。"搬运单"由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由所在地道路运政理机构核发和管理,按道路货物运单管理程序执行,作为搬家运输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作业完毕后,由委托方签字,作为验收搬家作业质量的依据。
第十六条 搬家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和质量管理,开展围绕搬家运输的综合配套服务,努力创建文明服务窗口,满足社会需求。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搬家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本规定的资质条件予以重新审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退出搬家运输业务,改作普通货运。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