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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通知(2013)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49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关于建立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通知(2013)提要: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建立、更新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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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1010

  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引导物业管理活动的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坚持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等活动,根据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建立与监管机构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建立、更新和公布;威海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物业管理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成员,应依法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条件

  凡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履行必要程序,可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

  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执业无不良记录;

  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法律法规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填写《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征得所在服务单位同意后,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辖区主管部门推荐。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定。

  (四)公示。对认定通过的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在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和威海市物业管理网()上公示。

  (五)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授予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并颁发《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证书》。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对专家资格进行备案。

  四、对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与使用

  (一)物业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四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续聘。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或解聘,每年更新公布一次。

  (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开展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时,按实际需要名额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物业管理专家。

  (三)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对物业管理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物业管理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等物业管理活动的评审工作;

  (二)参与我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或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前期论证工作;

  (三)物业管理专家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独立评审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干预;

  (四)参加物业管理活动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物业管理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收受除正当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参与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与宣传工作;

  (四)参与威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的处理;

  (五)本人与受托参与的物业管理活动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受托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自觉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接受年度考核。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入选的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自愿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受委托物业管理活动累计三次以上;

  (四)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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