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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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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施行)提要: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照《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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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

  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价管字[2013]166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物业服务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2、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协商议定服务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建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并公布。

  4、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市城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物业服务等级认定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1、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照《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及《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价格》,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进行约定,报当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根据《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及《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价格》,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报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三级标准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

  4、物业服务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照《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通过现场核实服务内容、业主问卷调查服务质量、综合打分评定服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商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依据,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物业服务约定等级的,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相应降低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认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小区概况,物业服务内容明细、服务承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等。

  2、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

  3、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晋中市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提供晋中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4、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文件,以及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计费方式。

  1、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2、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条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

  1、 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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