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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物管综合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2) 正文

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2)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64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2)提要: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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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房[2012]第4号 宜价[2012]第2号

  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无锡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宜价费[2006]费字第38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宜兴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除下列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外,其他物业(以下简称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为别墅(含独立式、拼联式、联排式)、公寓式写字楼、公寓式办公用房;

  (二) 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

  (三) 其他按规定可以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物业。

  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各等级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公布执行。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即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二)参与投标单位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经市住房局批准,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经市物价局核准;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到市物价局备案。

  (三)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政策性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同意率超过50%,且经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向市物价局核准或备案时,须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中标通知、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公建配套文件、物业清单和面积、公共服务费用测算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物价局、市住房局要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能够反应业主真实意见的详细资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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