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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3)提要: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
文章 来自 房 地产(www.fangchanshe.com)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3)
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建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州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分别制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基准价(见附件一)和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州的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各县(市)物业小区综合服务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进行考核,评定等级,根据当地物业管理行业平均成本,在充分听取企业和业主意见后,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制定或调整本地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各县(市)制定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不得超过巴州发改委、建设局制定的基准价的30%,对于达不到服务标准的,不得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综合服务费、专项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协商确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但应规范其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专服务费:物业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县(市)发改委依据本地实际制定。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及车库内车位的产权拥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发改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其产权拥有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各县(市)发改委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