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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26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除上述条件外,评标专家应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能保障时间参与物业管理投标评审。 

    (三)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由市房地资源局聘任,聘期二年。

   

www.fangchanshe.com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纪律。

    市房地资源局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或不称职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

    (2)本人任职于投标人或者本人是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本人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人作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评标现场答辩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七)投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规则》(详见附件一)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投标人管理服务业绩及企业综合情况等方面进行比较和综合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前款规定的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及经察看并予书面记载的物业管理现场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八)中标结果的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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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九)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记录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文件所陈述内容与现场答辩记录内容不一致的,以现场答辩记录为投标人最终确定的内容。 

    (十)悔标的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物业档案材料移交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物业查验,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资料。

    (二)招标费用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和交通等费用均应由招标人支付。

    (三)前期物业管理以外的招投标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以外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的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9月l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1.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规则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与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物业的具体情况; 

    (二

www.fangchanshe.com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报价条款;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

    (四)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的,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四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

    对于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将其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或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的投标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第七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的投标认定为废标: 

    (一)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方案明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载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八条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投标人拒不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解释。

    第九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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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为合理可行。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根据评定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后交由评标委员会汇总后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后交招标人。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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