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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府[2008]33号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乡集贸市场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全市集贸市场物业的管理,构建整洁有序的集贸市场交易环境,规范市场物业的经营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和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指定的临时市场、及市场周边和使用公共设施的经营者)、消费者,从事经营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雄市市场物业管理站是城乡集贸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市场整体规划原则下,编制市场布局方案,并进行开发建设和改造维修;经营管理市场资产,制定和实施市场内部管理、卫生等各项制度,搞好市场日常管理服务;提供服务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信息服务等多种经营;征收市场设施有偿服务费;承办政府或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物业是指在有形市场内投入使用的主体建筑、经营场所(空地)以及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等。物业管理是指依照本办法(来自:www.fangchanshe.com),对市场物业进行经营、养护和日常管理以及市场内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消防保卫等事项进行管理的服务性和公共性活动。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是指通过投资兴建、改建、扩建市场或承包、租赁、购买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划拨、委托等方式,获得市场产权、支配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其它法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凡在我市城乡新建市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镇区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参与市场的规划和设计,建成后的市场管理的业务统一纳入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市场物业设施
第八条 市场应建有与之规模相适应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设施:
(一)主体建筑(经营场所、经营摊点);
(二)交通通道和停车场;
(三)卫生保洁设施;
(四)消防安全设施;
(五)用电、通水、排污设施;
(六)办公设施;
(七)广播宣传设施;
(八)其它相关设施;
第九条 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政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独资、合资、股份合作方式投资兴建、改建、扩建市场。
(一)市场开办者应与市场物业管理部门签订《市场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一)对市场经营场所的使用、装修、维修、养护进行管理;
(二)对市场公用设施进行养护和管理;
(三)负责市场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四)负责维持市场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五)开展相应的特约服务;
(六)其它事项的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养护制度:
(一)市场物业应加强日常养护,有破损应及时修复,保证物业正常使用;
(二)正常维修费用由市场开办者支付,因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者支付;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场卫生保洁制度;
(一)应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卫生保洁人员;
(二)设置数量相当的公厕、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工具;
(三)对市场公共场所定时清扫,保证市场清洁卫生;
(四)使用市场设施的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场所内的卫生实行"三包";
(五)市场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绿化美化,无污染源;
(六)禁止在市场内乱搭乱建、乱张贴、乱拉绳子电线等,妨碍市场安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车辆交通管理制度;
(一)建有与市场规模相应的停车场所;
(二)行车通道符合市场交通流量的要求;
(三)有专人负责车辆交通秩序和车辆看管;
(四市场内摆卖有序、整洁光亮、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建立并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一)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
(二)保安人员的身份和聘用符合有关规定;
(三)制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保安人员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四)完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符合规定;
(五)指定防火责任人,制定市场内防火制度,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演练;
(六)市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和汽油、柴油、危险品及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治安、消防管理规定;
(八)禁止乱摆乱卖,占道经营的行为,市场内(包括市场周边)的门店经营户必须入室经营,确保市场通道的畅通;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收费原则及标准
第十五条 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物价部门申请核发《公共事业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并按核准的收费项目向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费、设施租赁费、卫生费、水电费等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固定摊位及门店租金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租。
第十六条 物价主管部门在核定市场物业管理费收费项目时,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并根据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使用公共设施和市场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场物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服从划行归市的调整,并按本办法规定上缴相关费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市场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依据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对市场进行划行归市,并组织经营者入场经营;
(三)与入场使用设施(固定摊位、门店)的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依照物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市场物业实施管理;
(五)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八)法律法规、市场公约、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义务:
(一)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依法经营;
(二)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照规定设立市场标志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境内各类固定摊点区、早市、晚市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