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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21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1996年6月24日南京市交通局宁交程[1996]211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交通建筑市场秩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交通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必须接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并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事故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航道、船闸、港口、站埠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造的优质工程单位和有贡献的人员优先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市质监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市质监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市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执行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的工作计划,规划、管理本市交通建设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初审上报监理人员资格,负责本市区的交通工程试验室的管理;
(三)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互查和评比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主持交工、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并参加交工、竣工验收;
(四)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鉴定和处理,上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组织交流质量监督、社会监理、施工企业自检的工作经验,组织质检人员、监理人员、试验人员和自检人员业业务培训;
(六)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完善其质量管理手段;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经常深入现场,掌
第四章 质监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 质监站依法行使职责的权力,有权参加技术讨论会,有权调阅有关技术文件,原始记录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质监机构有权依法行使质量否决权和违章作业制止权,如不改者,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
(一)违反规范、规程,不按设计标准施工者;
(二)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没有试验和检验证明及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经试验和检查达不到技术及质量要求者;
(一) 非法转包者;
(二)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者;
(三) 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者。
第十六条 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从事质量工作,其劳动保护及福利待遇比照现场监理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从交通工程项目招标工程保修期结束,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建设单位必须到市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省(部)属交通工程在受省质监站委托的情况下市质监站方可受理,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均由市质监站受理。
第十九条 交通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质监站提供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和项目建设计划副本,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时,必须通知市质监站,核查投标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等资料;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