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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21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第六章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与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四)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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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返修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监站根据市交通局的委托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建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和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等,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为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见江苏省收费许可证苏价费证[1996]0210379号),用于监工作的活动经费。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费,根据实际检测(试验)项目和有关检测(试验)收费规定逐个工程收取结算,该费用用于检测(试验)的开支。
第四十条 上述经费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收取对象为工程施工单位;
(二)保证金按施工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逐个收取,单独立帐,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2.5%;
(三)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将质量保证金,在开工前汇到市质监站。在该工程经验收后,市质监站及时返还给施工单位;
(四)因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经督促检查又不改正,引起质量事故,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除其质量保证金来用于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的强制培训和质量管理手段的完善。
第四十二条 公路、航道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