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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4)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40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2004-0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

www.fangchanshe.com 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来自:www.fangchanshe.com),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

www.fangchanshe.com 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山墙与山墙间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气高窗,不得挑阳台。

    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

www.fangchanshe.com 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条 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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