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年03月0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02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保障职能,尽快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之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出台相应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收购的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状况,确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积极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收购工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为宜。
(三)各级建设(房地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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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和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核定和廉租住房建设减免收费的落实工作。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模式 (四)廉租住房实行以政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廉租住房申请人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住房,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享受廉租住房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的租金减免。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五)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保障职能,其资金来源应当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每年在预算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六)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七)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国办法[2006]37号文件和财综[2006]25号文件规定,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八)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上述各项资金来源外,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于社会各界自愿向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献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来自:www.fangchanshe.com)应当按照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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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九)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纳入住房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用。
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其物业管理费需要补贴的,物业管理费直接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四、廉租住房的筹集 (十)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2、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3、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4、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5、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现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6、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新开工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每2万平方米提供廉租住房1套,年限为5年,产权、租金归开发企业所有,租金的核定由市物价部门审批,廉租住房的分配使用由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7、县、市人民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要以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为辅,要严格限制集中成片兴建廉租住房小区。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照顾孤、老、病、残等最低收入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十一)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收费执行经济适用房相关优惠政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的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严格的廉租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制度
(十二)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十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公示、轮候、签约制。
1、申请
申请租赁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按规定程序持书面申请,户口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资料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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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经公示有投诉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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