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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廉租住房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2008) 正文

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15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取消办法如下: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标准租金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12个月后按公房商品租金标准计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
(四)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申请。
第三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镇(办)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端州区、鼎湖区以外的县(市)和肇庆高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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