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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15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单位租赁证明。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所在单位已撤销的,由继承其权利业务的单位,无继承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出具。
(三)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免交收入证明。
(四)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五)家庭资产情况证明。由申请人自报家庭资产情况,提供家庭资产相关资料后,再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后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
(六)《诚信承诺书》。
以上规定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资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八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原申请地的镇(办)、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镇(办)、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方式适用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线×150%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数额(单位:元)按照人均保障住房

www.fangchanshe.com 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为12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贴标准:端州区6元/人/月/平方米,鼎湖区4.5元/人/月/平方米。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低保线按补贴标准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低保线以上至低保线×150%的,按补贴标准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以上规定的补贴标准调整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申请人符合条件后,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镇(办)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六)镇(办)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送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七)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准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后,向镇(办)发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并由镇(办)负责通知符合租赁条件的申请人。
(八)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划给镇(办),由镇(办)将款项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以上家庭也可以选择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抽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通过抽取顺序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的先后顺序,申请人按已抽到的顺序号,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
(二)对已抽到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三)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当场签署《廉租住房租赁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所在地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签订《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2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如果有租住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家庭,应在办理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手续前,先办理退回租住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手

www.fangchanshe.com 续,否则,不办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时,需同时签订《小区管理服务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享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赁保证金和每月按时交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部门进行管理。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费用在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
廉租房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三十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单位:元)。核减月租金计算公式:
未达保障面积的核减月租金=原公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单价计得租金;
已达或超出保障面积的核减月租金=原公房租金-(保障面积内廉租住房租金+超保障面积部分的公房租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合同制管理办法。
建立廉租住房年审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设(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作出取消租住廉租住房的资格,并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和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廉租住房的。
(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四条 对不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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