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07]62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闲置土地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端州、鼎湖区(以下简称城区)及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园区(以下简称大旺高新区)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城区及大旺高新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三条 处理闲置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法”和“以用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
第五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复》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复》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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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四)旧城改造虽已完成房屋拆迁、“三通一平”、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认定调查,应当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认定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而造成土地未能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有关部门要尽快予以协调解决,为动工开发创造条件。障碍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内开工;逾期未动工开发的,按闲置土地处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十三条 动工开发是指:已实施“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及其基础施工。
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每宗土地只可延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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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改为经营用地的,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收回,作为政府土地储备或按公开交易方式重新确定开发单位;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用地者协商,参照该宗土地原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评估后,给予原用地者补偿。
第十七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按下列方式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
(一)已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虽缴清地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未按合同约定或未按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动工建设或只进行了部分开发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后,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收回闲置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按《肇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制度》(肇府[2003]2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处置前重新进行评估的重置价,即以基准地价为标准评估地价,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以适当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闲置土地2年以上不足3年的,补偿地价的70%;
(2)闲置土地3年以上不足4年的,补偿地价的60%;
(3)闲置土地4年以上不足5年的,补偿地价的50%;
(4)闲置土地5年以上不足6年的,补偿地价的40%;
(5)闲置土地6年以上的,补偿地价的30%。
(二)对无合法理由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从被确认之日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非农建设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肇价字[1999]05号)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向土地使用者计征土地闲置费:端州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8%,一般建设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5%,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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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区和大旺高新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7%,一般建设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4%,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年计收出让价的1.5%。
第二十条 处理闲置土地程序: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五)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收回的闲置土地凡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或工业项目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二条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按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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