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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 4 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 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 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 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 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 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 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 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 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 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 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应使用额 定电压为 36V 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 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 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灯具 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 的规定。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表 2.0.2
线芯最小截面(mm2)
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
铜芯软线 铜线 铝线
民用建筑室内 0.4 0.5 2.5
灯头线
工业建筑室内 0.5 0.8 2.5
室外 1.0 1.0 2.5
移动用电 生活用 0.4 -
设备的导线 生产用 1.0 -
2.0.3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 热、散热措施。
2.0.4 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2.0.5 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 度不应小于 2.5m
2.0.6 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 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2.0.7 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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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小于 5mm 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2.0.8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 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 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1.5mm。
2.0.8.2 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 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 5mm。
2.0.8.5 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 2 个;当绝 缘台直径为 75mm 及以下时,可采用 1 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2.0.9 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 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0.10 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 应做防水弯。
2.0.1136v 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 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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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 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0.13 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3kg 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 重量大于 1kg 时,应增设吊链。
2.0.14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2.0.15 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5.1 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 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 表面。
2.0.15.2 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3 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FS:Page]护措施。
2.0.16 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6.1 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 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0.16.2 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 5mm。
2.0.16.3 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 应有扭曲等缺陷。
2.0.17 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 6mm。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 1.25 倍做过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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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 落的措施。
2.0.19 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9.1 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2.0.19.2 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必须牢固可靠。专用支架可采用玻璃 管制成。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 20mm。
2.0.19.3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所供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负载长度。
2.0.19.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且方便检修,但不宜装在吊平顶内, 并不宜被非检修人员触及。明装时,其高度不宜小于 3m;当小于 3m 时,应采取防护措 施;在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0.19.5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15kv 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
2.0.19.6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m。
2.0.20 手术台无影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0.1 固定灯座螺检的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 与孔径匹配。
2.0.20.2 在混凝土结构中,预埋件应与主筋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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