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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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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认真分析了全国土地转让管理的形势,指出了一些地区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比较严重,出现了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等问题,提出了依法规范土地转让行为,严禁炒卖土地的有力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扼制土地违法投机行为,促进建立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土地市场的重要文件。《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在我省也同样存在。近年来,我省虽进行过多次专项管理,但对土地转让的监督管理,仍是个薄弱环节。一些城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不进行前期开发和报批就入市转让、出租、抵押的问题较为普遍。农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现象也相当严重。地产市场有场无市、交易秩序混乱、隐形交易屡禁不止的问题十分突出。少数地方还存在擅自批准或默许、听任开发商炒卖土地而不认真查处等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办《通知》精神,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把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耕地的重大决策,是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传达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依法用地、管地的思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管得太严,影响发展”等错误观念和行为。要切实把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全省下半年土地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其它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国办《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清理土地非法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按《通知》精神和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表》要求,对本辖区1997年4月15日以来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地皮及1997年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中未清查上报的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一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情况;二是城镇规划、城乡结合部农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情况;三是公路两侧乱搭滥占、非法转让土地情况;四是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非法转让情况。整个清理工作要结合土地使用证书年检工作,充分利用1997年大清查和今年年检工作取得的数据成果,认真核实定性,依法进行处理。清理阶段大体划分为:8月1日至9月15日为调查清理阶段;9月5日至10月底为清查处理阶段;11月为检查验收阶段;12月为全省汇总评比阶段。

  三、摸清情况,区别对待,做好案件处理工作通过清理,摸清情况,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常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的界限。对清查出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案件要区别对待,依法处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发布前发生的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土地问题,已处理过的不再清理,尚未处理的,可按1997年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对于确属清查漏报的要逐宗审查,从严掌握。属于1997年4月15日至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1998年底)发生的,按旧土地法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要逐宗立案,彻底查清,按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理中对于占用或毁坏耕地,特别是占用或毁坏基本农田的要从严处理。农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非法交易的,经处理后,原集体土地必须转为国有。已改制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制定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由改制后的企业于年底前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对严重违反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土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做好贯彻国办《通知》的组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工作,确保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监察、土地、人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土地部门要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事业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队伍,重点抓好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土地局制定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做到全省统一部署,同步展开,分步实施。对非法转让、炒卖土地问题的清理工作,可采用由用地单位及个人自查申报、群众举报和检查组检查三者结合起来的方式进行,清查出的数据要做到与变更调查和年检数据相一致。各地要设置投诉电话、举报箱、完善举报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务于1999年1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内的土地转让、炒卖情况向上一级政府做出汇报。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清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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