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至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4、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建造住房、大修理自住房、交纳商品住房租金、偿还购房贷款时才能提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5、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专户内住房补贴余额。
6、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应由离退休后的管理单位一次性发至本人。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单位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实行预算内列收列支管理。主要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和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划转资金以1996、1997、1998年三年实际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平均数核定。今后,随经济增长水平逐年上调。)
2、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3、预算外政策调控资金;
4、各级财政新增预算;
5、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二)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专款专用。主要资金来源有:
1、城市住房基金和财政预外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2、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多层住宅留20%,高层住宅留30%)后的资金;
3、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4、单位划转的住房折旧和大修理资金。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房改等部门制定。
六、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继续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仍可按届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予以购买。
(二)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未达标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时,可按无房户对待计发住房补贴。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政府廉租住房,不得购买享受房改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6%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10%执行。
(五)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是扩大住宅消费的制度保证,是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核心环节,是一项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做到政策公开,利益公平。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根据《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特别要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工作。
(二)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审批,按照晋政发〔1998〕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房改纪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保证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房改配套文件,必须商省房改主管部门后颁发。各地要在认真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补贴对象,核定补贴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建设委员会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搞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目的、原则和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军队系统的住房补贴方案由军队制定,驻地人民政府要热情予以支持。
本《意见》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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