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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16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批转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镇私房交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私房交易和赠与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私房交易和赠与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但私房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和变更土地登记进行管理。市和区、县房管局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私房交易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的分工,分别到所在区、县的房管局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向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售私房的,分别到市房管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下列程序办理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转让方持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其他证件,到主管的房管局办理私房所有权转让申请,经核准领取《天津市房产交易批准通知》(以下简称《批准通知》)。持《批准通知》、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其他证件,到主管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经核准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领取《天津市转让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通知》(以下简称《变更登记通知》)。持《变更登记通知》到受理申请的房管局办理房产移转登记手续。

  (二)受让方自办理房产移转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私房交易补交出让金暂按交易实际成交金额的20%至35%计算,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的区位、用途和成交金额中的地价所占比重的具体情况核实并收取,由转让方一次性交纳。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土地等级定价计算出让金,但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

  实施私房赠与的出让金,按不动产总价的10%至20%计算,由赠与方或者受赠方一次性交纳。

  第八条  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准。分割转让的土地使用面积,按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二十年内进行私房交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向市房管部门交纳土地增值费,不再交纳出让金。二十年后进行私房交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使用。

  土地增值费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已交纳的出让金不退回。

  第十二条  无合法土地使用证件的,土地权属不清的以及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处以出让金标准数额以下的罚款。对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出让金作为专项基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收费票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办理完毕私房交易手续的,不再补交出让金。

本文关键字:使用权  天津市  财政局  土地局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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