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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27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出让、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和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税收法及有关规定纳税。

  第五十五条  市土地、房产部门按规定从其代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费中提取业务经费,其余全部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过去本市规定的收取“环境效益费”等办法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条例》实施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向转让、出租方收取部分出让金,并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第五十八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各县(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费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各县(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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