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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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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凡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个人负担不得低于40%;住房补贴的资金主要从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自有资金中划转解决。

    3.企业的住房控制面积可不完全套用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行掌握一个幅度。效益差的,面积可以小一点;效益好的,面积可以大一点。但一般不得超过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上限125平方米。

    (四)省房改办根据上述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尽快拟定《四川省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并指导各地实施。

    四、做好与原有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各地要围绕国家和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本着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配套、平稳过渡,加快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

    (一)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进一步提高归集率,在2000年内原则上省辖地级市和地区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应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达到80%以上。今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目标任务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地,纳入各地政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住房公积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3号中关于“房委会决策、中心动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管理。凡尚未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的市、县,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增强透明度,不断完善财政、审计及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制度。要在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公积金的使用率原则上应达到归集总额的60%以上。

    (二)继续推进现有公房的租金改革,加大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力度。各单位现有公房应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四川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川府发〔1995〕180号)的规定,推行租金改革和加快出售。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已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租赁现有公房,要实行市场租金。房租支出超过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部分,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对特困企业,经批准,公有住房提租幅度可适当减小,确有困难的可暂缓提租。在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后,要对其他腾空旧住房继续推行缴纳租赁保证金、实行新租的制度。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优抚对象及执行市、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其房租应实行减、缓、免的政策,并逐步与廉租房租金并轨,具体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对老红军、离休干部和生活有困难的全国劳模的减免政策,继续按川府发〔1995〕1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应按房改政策出售现有公房而至今尚未出售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发〔1998〕23号和川府发〔1995〕180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实施以省政府批准的成本价出售现有公房。原则上2000年内要出售完毕,1999年12月31日起要停止一次付款折扣优惠,2000年后房改成本价要逐步与经济适用房价格并轨。

    (三)加快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换的步伐。在2000年内,职工已购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均应转换为完全产权。在1999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本年度房改成本价计价补足房款,在1999年以后转换产权的,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补足房款。职工已购住房部分产权未转换为完全产权的,不得上市交易;在发生继承时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补足房款(含公摊面积),转换为完全产权后,方可继承。各单位应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完善产权。房改房面积按实际勘丈面积计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公摊面积可不计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但在上市交易时,应计入销售面积。凡公摊面积已计入房改购房面积的,交易时可实行税费优惠;未计入的,按规定税费征收(具体办法另定)。

    (四)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当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日期前已开工,将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各地可允许各单位既可按原有的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各地依据本通知制定的新规定由职工购买。现由各级政府组织并已列入计划在建的统建房、安居房、广厦房和解危解困房,应在1999年内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从1998年10月1日起,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改等部门一律不再办理党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新建住房的有关手续;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再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拨款新建、购买住房;党政机关和实行了住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再集资建房。

    (五)为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实行住房补贴时,对职工家庭中夫妇一方单位发放补贴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并报县级以上房改办批准,在不突破夫妇双方应得住房补贴总额的前提下,2000年内可采取单方全额负担或不对等负担的方式。

    (六)要妥善处理两处以上超标准购占房改房的问题。凡两处以上超标准购占房改房的,均应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川委办〔1996〕58号)和“夫妇双方只能购买一处现住公房和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规定,原则上应退出多购占住房。对因区划调整等原因退出确有困难的,暂可一处购买一处租住,但在2000年内必须过渡到按成本租金交纳房租。超标准两处以上购占或一处购买一处租赁的房改房不得上市进行交易、继承和转租。

    (七)要继续做好集资建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暂未实行住房补贴和单位为职工提高公积金缴交率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应继续组织好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应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立足于利用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单位自有的土地上进行,原则上不再新征土地。对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单位应给予适当优惠,但职工个人的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负担比例;确有困难的单位,也可采取用未计入成本部分的土地费用作为对职工提供的住房优惠。对集资建房项目,各级计划、建设、税务、土地和房改等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五、调整投资结构,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计划管理。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省国土局编制下达,由建设部门组织实施。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必须具备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省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要会同各级计委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保证计划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改革城市住房建设体制,努力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市、县住房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新体制,以小区建设为主,尽量减少零星、分散建设,着力改变目前住房建设不配套的状况。要通过提高住宅建设的综合开发率,提高公用设施的配套水平和规划设计水平,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理顺价格体系,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制度。省物价局、省建委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制定《四川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有章可循。

    六、培育、规范和放开住房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促进增量要采取有效措施培育、规范和放开住房交易市场。放开住房交易市场的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各地均应按“先规范、先试点、后放开”的原则,在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清理、纠正违规住房和建立住房准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取消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时间限制。有条件的市、县还可开放公房转租市场,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实行综合税率和纳税保证金制度。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下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简化交易手续和办事程序,为职工提供便利、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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