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02-01 17:54:03 浏览:681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和国有企业投资,其他公有形式、股份制形式投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建设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必须实行招标。抗灾救灾、科学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以不实行招标。”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咨询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处以监理、咨询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章  发包管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四)有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有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六)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七)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不具备前款(六)、(七)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  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建设项目发包给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发包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

  国家和国有企业投资,其他公有形式、股份制形式投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建设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必须实行招标。抗灾救灾、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以不实行招标。

  公用和民用建设的单位工程只能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概算)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立项批准书并列入当年计划;

  (二)有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四)有工程承发包合同;

  (五)工程质量监督已经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开工的决定。准予开工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准予开工的,书面说明理由。在限期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建设项目必须具有下列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承包矿山、矿场、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危险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自治区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自治区内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需要分包的工程,可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格管理,不具备资金、技术、工程承包、管理能力的不得批准开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承包工程;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图签。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必须具有下列证件,方可接受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进行监理和咨询:

  (一)营业执照;

  (二)监理咨询资质证书;

  (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实行资质等级制,其资质等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越级承接监理、咨询业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工程建设监理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工期定额、价格规定,合理计价,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同登记机关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委员会  自治区  市场管理  内蒙古  代表大会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