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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62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含各区、县开发区)前款规定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建设项目规模统一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为划分依据。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四)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将垫付工程款作为发包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单位工程整体招标,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核辨认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资料:

  (一)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报建手续;

  (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

  第十五条  招标形式分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和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领取招标审批书;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三)参加投标的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并经招标办核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选择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别议标。

  第十八条  招标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要求的招标工作班子;

  (二)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经招标办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由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施工企业;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签定承、发包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的综合说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发包范围、发包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总工期天数、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现场条件以及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等;

  (三)投标担保及中标后履约担保;

  (四)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地质勘探资料;

  (五)工程价款执行的定额标准;

  (六)工程量清单,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时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八)主要合同条款(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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