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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70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二条  罚没财物按照国家罚没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对查处完毕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写出结案报告,报经原批准立案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重大案件的结案报告副本及与案件有关的文书、资料副本应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文书、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的回避,由批准立案的主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当事人或证人有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信函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内容;

  (三)受贿、索贿的;

  (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秉公办案的;

  (五)纵容违法行为,失职渎职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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