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77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四条  商品住宅的价格,实行统一政策,放管结合,区别情况,分类管理的原则,外销价格放开,内销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房产、规划、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财政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组织实施,市物价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商品住宅的基准价格,由预算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划利润、税金、差价等项构成。

  第七条  商品住宅预算成本包括下列项目: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五)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六)开发间接费用。

  第八条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预算成本中开发间接费用的总额,为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之和的百分之三;财务费用中贷款利息,以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为基数,一般建筑按现行利率十八个月计算,高层建筑按现行利率二十四个月计算。

  第九条  商品住宅基准价格的计划利润,为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之和的百分之四。

  第十条  商品住宅地段差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商品住宅的基准价格,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房产、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划、土地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后,由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销售(含预售)前,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市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可根据楼层、朝向确定差价,整栋楼差价的代数和分别趋近于零。

  第十四条  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的商品住宅建设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电权费、防空地下室建设费、中小学教师住房集资等合法税费,以商品住宅销售附加费形式计入价格,由购房者支付。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可在原确定的商品住宅基准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的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上浮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部分,税后收入留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浮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以下部分,税后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留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分之五十作为价格调节基金;上浮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税后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留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分之六十作为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部门代收,列为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微利房”、“解困房”、合作和集资建设的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等部门统一定价。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建设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价格。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表报送市物价、房产部门。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越权定价。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范围和办法。

  (四)冒打成本,乱摊费用。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一条  向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除法律、法规及市人政府另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定价销售。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发经营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字:哈尔滨市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