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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的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78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房产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经营性房屋,所有人持规划许可证明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临时房屋租赁证》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出租。

    第三十三条、房改房的租赁,除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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