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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58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六条 因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不能续存的地名,由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销名。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与服务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公开宣传和使用。

    第十八条 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

www.fangchanshe.com 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禁止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十九条 标准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并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地名的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准。

    第二十条 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

    (三)图书、报刊、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

    (四)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簿等地名出版物;

    (五)地名标志;

    (六)涉及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合同以及印信。

    第二十一条 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在办理居民区、住宅区、大型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房产销售、房产确权、房地产广告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开发建设单位的《标准地名使用证》;开发建设单位未能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的,应当要求其补办地名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及广告发布的地名名称,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上的标准地名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编纂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出版物,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负责编纂旅游、交通指南等专业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标准地名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库,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地名普查和补查,及时更新地名信息。

    国土、公安、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地名基础信息,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研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地名公共服务。

    为公众提供地名公共服务,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其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护职责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第一、二、三、四、五、十二项地名的标志,由地名主管部门设置、管护;

    (二)第六项地名的标志,由开发建设单位设置,物业企业管护;

    (三)第七项地名的标志,由开发建设单位设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管护;

    (四)第八、九、十、十一项地名的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设置、管护。

    地名标志设置管护单位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地名标志设置管护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内容、样式、规格、材质以及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新建的道路、桥梁、街(路)巷、居民区、住宅区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其他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地名主管部门设置管护的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调整:

    (一)地名标志破损、字迹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二)内容、样式、规格、材质以及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四)其他应当维修、更换或者调整地名标志的情形。

    由地名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设置管护的地名标志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调整。

    第五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三十条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与地名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结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实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

    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评审并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地名评定标准由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办理。

    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未被采用的,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 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地名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

    (二)不依法履行地名标志设置、管护以及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查验《标准地名使用证》的;

    (四)利用地名审批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发行地名工具书、图(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出版发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物业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管护地名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专有属性的名称部分。

    (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通用属性(类别)的名称部分。

    (三)地名标志:是指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四)历史地名: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

www.fangchanshe.com 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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