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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2006)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30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琼权发〔2006〕3号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环节版权保护的先进单位,享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版权保护组织认可的着作权诚信的称号。

    第三条 海南省的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识。考核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版权经理和版权联络员,专门负责着作权保护工作;

    (二)申请单位的全体员工经过着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有较强的着作权保护意识;

    (三)进货渠道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四)经营场所内无盗版制品;

    (五)两年内没有因着作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向社会公开承诺至少二倍以上的“假一赔X”,即消费者在该单位购买的商品如为盗版制品,可获得销售发票上记载金额的X倍赔偿。发生争议的由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条“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申请者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报上一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后报省版权局核准(销售出版物的单位申办“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还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

    第六条 获得“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单位应当:

    (一)组织员工进行《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三)积极配合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着作权执法检查。

    (四)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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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过程中发现着作权违法行为及时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五)督促经理人和员工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规培训。

    (六)遵守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获得称号的单位应将标识悬挂于其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并保持其整洁。

    第八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着作权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称号。

    第九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名录,通过公告、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推荐(来自:www.fangchanshe.com),树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的良好形象。获得称号的单位将在海南省版权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网站上进行形象展示。

    第十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辖区内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单位申请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同时加大对未获得上述称号单位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着作权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参加着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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