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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72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通政办发〔2007〕119号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从源头上加强节能降耗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贸委作为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前,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组织节能专题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当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节能篇)。

    节能篇的编制由项目投资业主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年耗电在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经节能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对节能篇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意见是项目审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审批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项目节能篇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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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五)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及其节能效果;

    (六)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七)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措施;

    (八)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设计;

    (九)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情况;

    (十)热电联产等其它单项节能工程工艺流程、设备选型、节能量计算以及经济技术分析;

    (十一)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能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二)新增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有关用水指标,采用节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三)建筑节能: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料的实物能耗、综合能耗总量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等指标,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统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以及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方面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十五)项目所需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十六)能源管理和节能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十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应当由符合下列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

    (一)具有一定固定资产、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工作条件,并经有权部门注册登记的事业法人;

    (二)能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能够独立编制影响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分析、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节能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8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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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节能评估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登记于该机构的节能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节能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本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并及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选用国家和省、市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定额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余热发电)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

    以上内容,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如实出具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商业机密。凡参与项目节能篇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超过本地区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的项目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地区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数的项目,提出质疑和否定。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节能评估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或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

    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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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检验,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估、(来自:www.fangchanshe.com)检查和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节能篇)编制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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