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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46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培训行为,整顿部门培训管理秩序,理顺培训审批程序,使各类培训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培训行为,整顿部门培训管理秩序,理顺培训审批程序,使各类培训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举办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为确认资质、评定资格、颁发证件、提高能力等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收取费用的培训班或学习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实行审批管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应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书面培训申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培训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年度内全市培训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培训申请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培训的目的、意义;

    (二)培训的依据;

    (三)培训的时间、地点;

    (四)培训的对象、范围和人数;

    (五)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六)培训的收费标准(含食宿费);

    (七)培训的实施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临时决定举办培训班,必须在拟定的开班前15日内提交书面培训申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接到有关部门临时报送的培训申请之日起,于3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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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举办培训班的决定。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代市政府向有关部门下达准予或不准予培训办班的函件。

    第九条 举办培训班的部门须持市政府的批准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登记并申领收据。未经批准的,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收费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应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培训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查,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不予批准:

    (一)无培训依据的;

    (二)不具有培训资格的;

    (三)无合适培训地点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培训申请的;

    (五)市政府认为不宜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未经审核并批准而擅自举办培训班的部门,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审核并批准擅自举办培训班发生的费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严格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对经批准取得培训办班资格的部门,应监督其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标准进行培训和收费。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工作失职或渎职的,追究行政责任。 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举办培训班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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