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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51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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