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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25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辽政发〔2007〕29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3.轮船触礁、碰撞、搁浅,或者列车、地铁脱轨、碰撞,或者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4.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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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三、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六、各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中央驻辽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和控股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外,还应当直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接到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接到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接到发生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接到发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5人以上50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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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以及其他性质较为严重(来自:www.fangchanshe.com)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或者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要求上报的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

    (五)接到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九、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和能力、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的类别;

    (5)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作简要报告,后形成书面材料传真报送。报告事故信息时,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掌握详细情况后及时续报。

    十一、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及下落不明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十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采取特别监控措施实施有效监控,组织疏散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安全有效地施救,确保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严防扩大伤亡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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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抢险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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