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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42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8〕第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72号)意见,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元调整为4.5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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