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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12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乌海政发〔2006〕34号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合理使用和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9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对使用国家、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使用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提出,通过编制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

    第五条 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市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条 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进行。其中:

    (一)对于市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市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来自:www.fangchanshe.com),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四)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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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利用银行贷款,扩大就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章 建设规划与投资计划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要领域发展专项规划和预算内投资中长期规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安排。

    第九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并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应当主要从该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条 年度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属有关部门、各区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 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业分配方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安排具体建设项目。各行业实际的投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资分配方案确定的行业投资控制数。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资安排意见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初步意见提出,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行业投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年不再受理和审批下达,转为下一年度考虑。

    第十四条 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可以按照10%以内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预留机动资金主要用于本年度各类紧急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项目以及与中央重点专项建设资金配套的项目支出。预留机动资金原则上由市长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论证意见一般应当作为项目决策的基本要件,评估论证的费用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建立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外,一般项目应当逐步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项目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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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前期工作,可由项目主要投资单位或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或市属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

    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资主管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或调整相关内容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需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三)建设项目选址;

    (四)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五)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六)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七)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八)招标方案;

    (九)风险管理方案;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结论。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项目所属各区投资主管部门、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管理大型企业(集团)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并附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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