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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200 正文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200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17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资质管理的依据之一,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自:www.fangchanshe.com)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受损失的,由全体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依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物业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所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及时将纠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业主也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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