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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42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依据《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主要道路、暑期路线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外立面以及下列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

    (一)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栏杆、牌匾、灯箱广告等;

    (二)道路、桥涵设施: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附属设施等;

    (三)公交设施:公交候车亭、站台、站牌及附属设施等;

    (四)排水设施:排水泵站、污水泵站等;

    (五)邮政、通信设施:报刊亭、电话亭、信箱(筒)等;

    (六)电力及照明设施:路灯灯杆、电线杆、配电室(箱)、电力开闭所及其附属设施等;

    (七)园林绿化设施:建筑小品、雕塑、行道树等;

    (八)交通设施:岗台、岗亭、车行道隔离栏、存车栏、桥栏、人行道护栏、限载牌等;

    (九)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

    (十)导向设施:地名标志牌、导向指示牌、路名牌、桥名牌等;

    (十一)水利设施:河道护栏、水闸等。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划定。

    第三条 新闻媒体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意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整洁,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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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市、区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来自:www.fangchanshe.com)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在市城市管理局内设立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洁管理科,具体组织和综合协调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的管理制度、办法及标准;

    (二)负责制定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的年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协调、督导各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任务;

    (四)负责制定城管系统经营管理的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负责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本辖区年度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任务;

    (三)负责辖区内不洁建(构)筑物和城市公共设施的查处。

    第八条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建(构)筑物物权人负责;物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建(构)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共同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拆迁场地由拆迁人负责。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售房单位或者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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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物业管理公司实施,所需费用由业主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在居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城区外暑期路线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机关、单位,其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主要干道、暑期路线两侧纳入年度保持整洁计划的居民小区,其外立面保洁所需费用由房产管理有关资金给予保障。其他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经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规划、房产、建设、公用、公安、交通、民政、水务、园林、环卫、电力、通信、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落实。其中每年 6月底前要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公共设施实施集中保洁,营造良好的暑期市容形象。

    第三章 保洁标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无明显污迹、尘土;

    (二)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三)无明显陈旧、涂料斑驳和严重褪色;

    (四)无涂写、刻画、张贴现象;

    (五)无其他明显外形不洁、影响市容环境现象。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主体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外立面为玻璃类、瓷砖类、大理石类或者钻塑板类,每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为水刷石类、干粘石类、花岗岩类或喷砂、喷石类,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外立面为喷涂类,每三年刷新一次;

    (四)外立面为其它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清洗或者粉刷、油饰。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建(构)筑物栏杆、牌匾及灯箱广告等附属设施,每年油饰一次,并定期清洗、保洁;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道路、桥涵设施,每年粉刷或者油饰一至两次,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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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保洁;

    (三)公交候车亭、站台、站牌及附属设施等公交设施,每年粉刷或者油饰一次,并定期清洗、保洁;

    (四)排水泵站、污水泵站等排水设施,每年粉刷一次,并定期保洁;

    (五)报刊亭、电话亭、信箱(筒)等邮政、通信设施,每半年整饰一次,并定期清洗;

    (六)配电室(箱)、电力开闭所等,每年油饰一次,并定期保洁;

    (七)建筑小品、雕塑等园林绿化设施,每半年整饰一次,并定期清洗;

    (八)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存车栏、桥栏、信号灯控制箱等交通设施,每年油饰一次;岗台、岗亭每年油饰或粉刷一至两次;

    (九)果皮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每年粉刷或油饰一次,并定期清洗、保洁;

    (十)地名标志牌、导向指示牌、路名牌、桥名牌、限载牌等导向设施,定期清洗;

    (十一)河道护栏、水闸等水利设施,每年粉刷或油饰一次;

    (十二)道路交通标线,每年施划一至两次;

    (十三)行道树,每年对树干涂白两至三次;

    (十四)路灯灯杆、电线杆等其它城市公共设施,也要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清洗或粉刷。

    城市公共设施经营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将保持整洁列入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养护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种城市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其它原因致使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严重污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残缺、损毁、脱落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恢复完好;经过清洗不能除去污迹的,应当进行粉刷、覆盖,确保整洁美观。拆除建筑物附属设施或附着物的,应当及时对原建筑物进行维修、养护、清洗保洁,保持其外立面原有的建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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