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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1995)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14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发布时间:1995年10月19日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的安全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安全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组织检查考核,并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需要设置劳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来自:www.fangchanshe.com)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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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情况,接受审查和监督。

    用人单位内部的承包人、租赁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对单位或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坚持上岗前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待证上岗。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对劳动安全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并将安全工作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三)审查和督促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或参与调查伤亡事故,并按职责组织落实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

    (三)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五)对国家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考核、发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根据国家规定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

    (八)参与调查或受政府的委托组织调查伤亡事故,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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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具体实施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分级实施监察,其职责划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省、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安全检测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十一条 工会对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劳动安全措施,改善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劳动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用人单位建设安全班组;

    (四)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岗位责任。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和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逐级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第三章 劳动场所安全

    第十四条 劳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有损坏等危险征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第十五条 劳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便于安全操作。劳动场所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劳动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沟、池、井必须有盖板或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

    各种便桥必须牢固安全,并有防滑措施,危险处应设扶手。

    第十七条 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低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冻伤措施,并给劳动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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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 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自然因素危及劳动场所劳动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的,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十九条 劳动场所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 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贮存爆炸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均须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现有建筑设施如因条件限制,不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距离,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劳动场所中的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强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施工执行国家的建筑安装施工安全规程,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安全网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脚手架、各种吊装机械等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上下交叉施工,应有隔离设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章 生产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机械设备必须建立健全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压、

    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许可或认证。

    第二十六条 各种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和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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