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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32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2.22

    实施日期:2000.0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公安交通民警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规范应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所有公民都应自觉接受教育,掌握必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播送(来自:www.fangchanshe.com)、刊载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专题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申请各类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必须首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其中用于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经严格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书。

    第五条 交通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以上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实行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通行在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让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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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或不按规定在前挡风玻璃上张贴物品,影响驾驶视线和妨碍操作的;

    (三)不按规定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或名称、代号(标记)的;

    (四)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二)接打移动电话或者查阅寻呼机信息、收看电视、收听耳机等影响安全行车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四)遇有行进方向的道路交通阻塞时,不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借道强行通行的;

    (五)压越单、双实线行驶的;

    (六)在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七)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八)机动车辆只挂一块号牌的(临时号牌和移动号牌除外)。

    有本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还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有本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将车辆牵移至指定地点予以暂扣,并按规定收取牵引费用和停车费。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按规定吊扣驾驶证:

    (一)遇停止信号继续行驶强行通过的;

    (二)驾驶牌证不全的或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

    (三)未申领教练车号牌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四)驾驶擅自更改发动总成或车架总成以及制动、转向系统不符合技术安全运行标准的车辆的;

    (五)在禁止掉头行驶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六)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警灯的;

    (七)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使用其他方法使号牌辨认不清的;

    (八)驾驶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与行驶证上记录不相符的。

    有本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有本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拆除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有本条第(七)项或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可按规定吊扣驾驶证:

    (一)尚未取得实习驾驶证的人员单独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员单独驾驶特种车辆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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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驾驶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五)驾驶非法拼装或改装的机动车辆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经检测查证属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不是机动车驾驶教练人员而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

    (三)使用非本机动车的牌证或将机动车牌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使用他人的驾驶证或将驾驶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使用涂改、伪造、冒领的机动车牌、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驾驶证的。

    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有本条第(二)项(来自:www.fangchanshe.com)、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还应暂扣车辆,收缴非法使用的机动车牌、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高、超长、超宽、超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违反核定的载人限额规定的,每超载一人,处50元罚款。

    对上述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二)在非机动车上擅自安装机械动力装置上路行驶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的;

    (四)非机动车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五)人力车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六)非机动车不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七)在机动车道上学骑自行车的。

    有本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暂扣车辆;有本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拆除动力装置。

    第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违反行人通过道口红绿灯指示或其他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穿越机动车道的;

    (二)翻越、钻越隔离防护设施进入车行道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物品的;

    (四)乘车人妨碍驾驶员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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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

    (五)不面向前方乘座两轮摩托车的;

    (六)明知机动车驾驶员无驾驶证或饮酒开车而继续乘车的。

    第十六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恢复原状: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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