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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64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六条 配套设施应当自接收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配套设施移交目录

    附件

    配套设施移交目录

    类别配套设施项目接收单位

    教育设施中学、小学区教育局

    医疗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卫生局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区残联

    行政管理设施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

    派出所等警务用房区公安分局

    消防站市公安消防局

    社区居委会区政府

    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

    公交站场归口管理部门

    11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归口管理部门

    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邮政所市邮政局

    备注: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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