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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26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9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7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173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核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3.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4.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5.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6.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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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变更、续订集体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填报《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第十条 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集体合同备案的统计制度。

    第十二条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管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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