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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91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文号】京科政发[2007]8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3-2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等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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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 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评审专家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分类向推荐组织提交申报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重大工程、社会公益、应用技术和技术发明类项目:

    (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二)基础研究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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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着;

    (2)论文(论着)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着)正面引用证明;

    (3)检索报告书。

    (三)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1)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

    (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1)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2)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4)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5)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组织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证明疗效显着改善或诊断效率提高;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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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疗效显着,应获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实用性强,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农林牧渔业成果: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范围生产试验,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检验的,必须符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二)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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