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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修正) 正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92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拆迁工作。

  第三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  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

  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房地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房地局《关于对房屋拆迁单位开展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京房地字〔1995〕第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房地字〔1995〕第4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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