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实施前,已交纳租赁保证金的,不再做变动。
(五)超标准住房,加收租金
1、鉴于在今后若干年内,公有住房分配尚不能达到等价交换的商品化要求,因而,公有住房分配要有具体的标准,对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用房的要加收租金。
2、对荣获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
3、租住公房超过分配控制标准部分加收租金的标准暂定为: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加收一倍租金;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1平方米以上加收二倍租金。
4、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要严格执行住房分配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控制面积标准。
(六)提倡集资建房,鼓励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原则,吸收各种资金,包括吸收个人资金及其它闲散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一种形式。
合作建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出面组织,吸收个人资金建设住宅的一种形式。合作建房实行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集资、合作建房应和住房解困、解危和解决无房户结合起来进行。
2、充分调动单位和职工建房的积极性,大力支持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要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要把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
3、集资、合作建房须经市房改办批准。对于集资、合作建房,按个人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免征商业网点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环境效益费和水电排污增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税收政策上,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4、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屋产权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保证房改方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务必加强领导。
1、成立专门机构,保证房改常抓不懈,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房改实施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房改方案制定和实施的具体指导、协调、管理;参与住宅建设的规划、计划和住房管理的决策;制定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并对住房分配进行监督等。建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在市房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的事业性经济实体,与房改办合署办公。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部门都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市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单位包干,协调统筹的组织原则,分别组建房改领导小组和房改办公室,承担房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房改,搞好房改的配套工作。
2、全市所有单位都要统一按照市的房改方案进行住房制度改革。驻吉林市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外地驻吉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服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职工家居本市,工作在外市、县的,一律按本方案的房改办法执行。
部队所属企业化工厂,按市的房改方案进行;对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方案系统的职工,居住地方公房的,执行市的房改方案。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在统一政策下,认真按本方案规定,积极带头参加房改。要加强房改纪律,在执行方案中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加强房产的行业管理职能。房改出台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具体承担住房管理工作,推行配套改革。
四、附则
县(市)的房改,参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方案,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本方案由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方案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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