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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86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依据《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3]808号)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审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目录》中非禁止类与不需要国家和市政府审批类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办理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手续。
  
  二、履行项目登记备案手续的投资建设项目,视同于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取得登记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向原登记备案管理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二)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建筑面积超过备案面积50%的;(三)投资单位发生变更。
  
  四、登记备案项目开工前,应按照京计投资字[2003]808号文件规定权限,办理正式年度投资计划。
  
  五、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将采取抽查方式,检查备案项目的执行情况。
  
  附件:1、《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2、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通知书
  
  二○○三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
  
  审批项目名称: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JH001-2003(北京行审D类计划001号-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的批复》(京政函[2002]36号)
  
  2、《市计委优化北京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14条措施》(市委、市政府批准)
  
  3、《市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3]808号)
  
  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个工作日(对当日无法判断的建设项目,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受理条件:本市审批权限内、《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中非禁止类和不需要国家职能部门和市政府审批类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申请表;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第二条);3、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理标准:1、项目符合受理条件;2、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计委主办处受理人员受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区县计委主办科受理人员受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给《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通知书》,加盖"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专用章".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备案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对当日无法判断的建设项目,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项目重新登记备案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情况说明;2、主要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情况说明;3、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情况说明;4、该项目原登记备案通知书。
  
  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市计委主办处受理人员受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区县计委主办科受理人员受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办理登记备案,发给新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通知书》,加盖"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在新的登记备案通知书上注明原登记备案通知书废止。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备案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对当日无法判断的建设项目,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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