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54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的,均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作配合,保障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拆迁房屋所在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或者连片开发的地方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的拆迁人,均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资格证书。对拆迁人的管理、资格审查和资格证书的核发,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制定具体办法。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后,应当将房屋拆迁决定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明确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内容,并和拆迁人共同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做好搬迁工作。

  公安、教育、邮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送等事宜。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予以补偿。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以房偿还,或者作价补偿和以房偿还相结合的办法。

  以房偿还的,按照被作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七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以房偿还,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以房偿还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九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以房偿还,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可作相应修改。

  出租住宅房屋所有人申请以其他形式补偿被拆除房屋的,须经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除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需要拆除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人防等设施以及公厕、垃圾站等,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压低或者提高补偿标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也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提出额外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拆迁房屋的重置价,建筑工程造价,商品房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并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对下列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安置。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和房产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住房使用证的公民,包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中在部队服现役的战士,常住户口在本市、县幼儿园的儿童。

  (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安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安置面积以原房屋居住面积为依据,安置人口以拆迁时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二)对原房屋居住面积过大的被拆迁人,可以由拆迁人与其协商,适当减少安置面积。对同意减少安置面积的,除付给搬家补助费外,可以按照所减少面积给予一交性奖励。奖励标准和经费出处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原住房面积过小,以原住房面积为依据安置有困难的,经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的标准,以所在市、县人均居住面积为准,并按房屋成本结算。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付给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下列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迁出拆迁范围的搬家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自己解决周转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周转用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对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安置,应当按照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因地制宜地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或者参加安置住房产权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生产性企业或者不具有区域功能的事业性单位房屋,可以就地或者易地安置。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易地安置;

  (二)具有区域功能的经营服务性或者事业性单位的房屋,应当就地或者就近安置;

  (三)安置的面积大于拆除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支付给拆迁人;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宁夏  回族  自治区  房屋拆迁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