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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19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199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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