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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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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提要: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增强购房支付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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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府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如下意见:

  一、取消住房限购政策,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在本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需提供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二、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增强购房支付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缩短放款时限。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支持力度,城区住房公积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存量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60%。允许父母与子女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对居民首套房贷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对于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较好的优质客户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居民购房负担。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统一按综合税率5.03%征税。

  四、加快无籍房屋确权,盘活存量房屋市场。继续放宽历史遗留未登记住宅房屋确权年限,将2005年年底以前,主体资格消失的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列入清理范围,支持无籍房确权后上市交易。适时启动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确权工作,完善确权程序,补齐相关税费后,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允许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调整住宅户型结构,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可直接购买或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改回迁房条件的商品住房。建立库存商品住房数据库,被保障对象和棚改回迁居民按照对住房的区位、户型等实际需求进行自主选择。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允许开发企业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后,在建工程抵押项目可以按共用宗地办理分摊登记,标明土地对应的房屋,便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抵押登记。允许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栋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完成后可以分期按栋申请规划核实。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整栋房屋均未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撤销该栋房屋的预售许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物业维修资金按实际销售情况交纳,销售量达到90%时剩余部分由开发企业全额代交。

  七、落实征拆主体责任,加快房屋灭籍办理。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征拆主体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即“灭籍”)且近期暂时不能办理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未灭籍房屋具体情况,并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明确办理房屋灭籍的时间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出具承诺后可先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出让的土地,必须在土地出让前办理完灭籍手续。

  八、围绕重点区域项目,稳步推进棚改工作。以中心城区和铁路沿线为重点区域,以结转地块、集中连片棚户区和“夹馅”棚户区为重点项目,加大棚户区征拆工作力度,完善配套设施,促进城市面貌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鼓励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并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

  九、实行用地分宗管理,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因历史原因未达到净地条件且开发企业尚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土地,符合以下情形可分宗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一)原规划条件中项目用地为若干独立地块,且每个地块的规划容积率、商住比例无变化,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指标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本地块内能独立满足规划要求的,可直接分宗签订补充合同。

  (二)前款规定以外情形需要分宗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宗的意见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市规委会专业委员会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原则上应保证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的平衡和公正,先期变更、先期建设的地块还要按比例配建托幼、绿地、停车、物业、养老等设施。

  (三)土地出让价款按补充合同约定分宗缴纳,市财政部门按补充合同分宗履行清算手续,市国土部门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其中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宗地,开发企业应缴纳不低于该宗地20%的土地出让价款作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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